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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工作规范 DB3201/T 1051—2021

发布时间: 2021-12-26  点击次数: 1000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快速检测工作的检测项目及方法、抽样方法、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检测过程、结果处置和结果公示。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要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09.199-2003 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

KJ 20170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1702 食品中呕吐毒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1705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1706 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1904 水发产品中甲醛的快速检测

KJ 201905 水产品中氯霉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1906 动物源性食品中喹诺酮类物质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1913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KJ 202106 玉米及其碾磨加工品中伏马毒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rapid determination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项目的快速定性检测的活动。

3.2 入场快速检测  admission rapid determination

对于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样快速检测;对于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按比例随机抽样进行快速检测。

4 检测项目及方法

4.1 根据食用农产品类别确定检测项目,详见表1:

image.png

4.2 市场可根据市场的管理需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增加除表1外的其他快速检测项目。

4.3 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快速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或检测试剂说明书标注的产品种类适用范围确定检测项目。

5 抽样方法

5.1 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方法

对于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按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原则进行抽样检测(以下简称“抽检")。

5.2 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方法

对于能够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按下列比例随机抽检。

a) 入场销售的果蔬类,每3辆入场销售车辆随机选取1辆(或10个冷库随机选取1个)进行抽检,抽检覆盖每车(或每个冷库)所有果蔬类品种。

b) 入场销售的畜禽肉类及副产品、水产类(淡水养殖)和水产类(海水养殖),每5辆入场销售车辆随机选取1辆(或30个冷库随机选取1个)进行抽检,抽检覆盖每车(或每个冷库)所有畜禽肉类、水产类品种。

c) 入场销售的水发产品、谷物及其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和禽蛋类,每10辆入场销售车辆随机选取1辆进行抽检,抽检覆盖每车所有水发产品、谷物及其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和禽蛋类品种。

6 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仪器设备

6.1 市场应根据其规模、经营品种和检测项目,配置满足检测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仪器设备。检测设备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做好设备期间维护和期间核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仪器设备清单参考下图:

6.2 市场应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仪器设备档案台账和设备使用记录台账。

6.3 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至少应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者、使用期间是否正常、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6.4 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室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时,立即停止使用,故障排除确认正常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检测人员

7.1 市场应配备与检测量相适应的检测人员。

7.2 检测人员应能熟练操作检测设备,熟悉采样、检测流程,正确判定快速检测结果。

7.3 检测人员应持有《南京市农贸(批发)市场食品快速检测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8 检测过程

8.1 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中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8.2 采样人员应对采样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内容包括:

a)   受检单位;

b)   样品编号;

c)   样品名称;

d)   采样日期/时间;

e)   产地及进货渠道;

f)   采样数量;

g)   采样基数;

h)   采样人员。

8.3 采集的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应有样品编号登记和确定性标识,保证样品信息可溯源。

8.4 样品前处理应满足样品制样方法、部位、数量及贮存条件要求。

8.5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快速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实验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判定结论。

8.6 通过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可以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纸质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电子记录至少保存24个月。

8.7 当快速检测结果为疑似阳性时,应进行复核检测,以复核结果为准。

9 结果处置

9.1 对复核结果表明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9.2 对复核结果表明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被抽查经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销售者禁止入场或立即停止销售。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要求销售者按照与市场的协议内容,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9.3 对复核结果表明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被抽查经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0 结果公示

10.1 快速检测结果及阳性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市场公示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2 市场开办者应出具统一格式的快速检测结果报告,报告格式参考附录A,内容包括:

a)   采样日期/时间;

b)   检测日期/时间;

c)   受检单位及;

d)   检测方法;

e)   样品编号;

f)   样品名称;

g)   采样基数;

h)   检测项目;

i)   结果判定;

j)   检测人员;

k)   检测单位;

报告签发日期。

A.1  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形式如下: